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
发展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
(试点项目)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的认定及管理措施,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十四个部门颁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结合本市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现状,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联合制定发布《上海市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二O一二年九月 日
上海市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
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的认定范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及管理措施,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十四个部门颁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结合本市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认定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以下称“市商务委、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等相关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行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是根据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依法从事与中医药服务贸易相关的医疗服务、教育服务、文化服务、商务服务、旅游服务等具有相应行业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且工作场所在上海;
(二)实到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三)试点单位以开展经营中医药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之一;
(四)试点项目以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为核心,实施单位需从事中医药相关行业;
(五)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公布年度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认定时间及安排。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中医药服务贸易单位资源申请认定的,应向市商委领取《上海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单位主要业务及运作流程;
(四)单位与主要境外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其运营情况介绍
(案例);
(五)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六)相关证照,包括单位营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市商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初审汇总材料提交由市商务委、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共同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通过认定的单位,由市商务委、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发展办颁发《上海市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证书》。
第四章 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运营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申报过程中有虚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已认定为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的,发现其有虚假申报行为的,取消其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资格。
第十二条: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通过认定的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凭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并优先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
第十四条: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有效期满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
2011-2012年度上海中医药服务贸易
试点单位认定申请表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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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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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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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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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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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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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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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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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财务状况(万元) |
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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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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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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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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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情况(人) |
在职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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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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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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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招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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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和贸易促进情况 |
主要出口产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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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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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药产品出口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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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医服务出口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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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境外参展、参会、参赛情况 |
(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经费、获奖情况、成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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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帐户与联系人 |
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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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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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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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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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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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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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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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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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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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申请单位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2、申请单位申报提交的所有数据、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3、申请单位申报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单位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为单位填写栏,以下为政府主管部门填写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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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附件2
2011-2012年度上海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项目
认定申请表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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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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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日常经营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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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目标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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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项目经营情况 |
国内营业额/销售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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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营业额/销售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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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创汇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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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情况(万元) |
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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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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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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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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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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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人) |
项目工作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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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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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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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招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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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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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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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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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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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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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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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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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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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情 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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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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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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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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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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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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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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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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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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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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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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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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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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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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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申请单位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申报提交的所有数据、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3、申请单位申报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请单位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以上为申请单位填写栏,以下为政府主管部门填写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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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