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以《申请须知》的形式明确办理该项《检疫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检疫审批办理和相关程序,以及《检疫许可证》管理和使用等具体事项。
(上海检验检疫局供稿)
附件:
上海自贸区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等入境产品办理《检疫许可证》申请须知
一、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境外向上海自贸区输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用农产品(原粮、水果、油菜籽、烟叶、马铃薯、木薯、活体动物除外)(以下简称入境产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工作。
二、检疫审批办理
(一)特许审批
特许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终审。属《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可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应当递交由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单》,过境及转口贸易产品除外。
特许审批工作按照《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执行。
(二)授权上海检验检疫局终审的入境产品办理程序
1.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传播外来动植物疫病和有害生物风险高低,上海检验检疫局食品处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详见附件1)。
2.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申请单位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http://ciq.9fun.cn/freetrade/”填报网上申请,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及纸质随附资料(参考附件1)。
企业备案及申请材料递交受理点:上海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楼综合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21-58697068。企业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2。
检疫审批咨询电话:021-38620217、021-38620969
3.自受理日起,检验检疫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签发《检疫许可证》。
三、《检疫许可证》管理和使用
《检疫许可证》管理和使用按国家质检总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25号局长令)执行。
本须知自2014年3月28日正式实施。